在服用VANFLYTA之前,AML患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预期用途的CE标记的体外诊断(IVD)医疗设备确认FLT3-ITD阳性AML。如果没有CE标记的IVD,则应通过替代验证测试评估FLT3-ITD阳性AML的确认。
应进行心电图检查,并在开始治疗前纠正电解质异常。
剂量
VANFLYTA应与标准化疗联合用药,剂量为35.4mg(2×17.7mg),每天一次,在每个诱导周期持续两周。对于获得完全缓解(CR)或完全缓解但血液学恢复不完全(CRi)的患者,应在每个巩固化疗周期中每天一次给予35.4mg VANFLYTA,持续两周,然后开始给予26.5mg VANFLY TA单剂维持治疗,每天一次。两周后,如果Frideria公式(QTcF)校正的QT间期≤450ms,则维持剂量应增加至53 mg(2×26.5mg),每日一次。单剂维持治疗可以持续长达36个周期。
有关其他剂量信息,请参阅表1至表3
给药方案
VANFLYTA开始
诱导a 整合b 维持
从第8天开始(对 从第6天开始 维持治疗的第一天
于7+3方案)c。
剂量 35.4毫克,每日一次 35.4毫克,每日一次 •如果QTcF≤450ms,起始剂量为
26.5毫克,每日一次,持续两周。
•两周后,如果QTcF≤450ms,则剂
量应增加至53毫克,每天一次。
期间(28天周期) 每个周期两周 每个周期两周 每天一次,循环之间不间断,最多36
个循环。
a患者最多可接受2个周期的诱导。
b患者最多可接受4个周期的巩固治疗。
c对于作为第二个诱导周期的5+2方案,VANFLYTA将在第6天开始。
造血干细胞移植
对于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(HSCT)的患者,应在调理方案开始前7天停止VANFLYTA。根据白细胞计数(WBC)和治疗医生的判断,对于血液学恢复充分且≤2级移植物抗宿主病(GVHD)的患者,可以在移植完成后恢复,不需要在21天内开始新的系统性GVHD治疗,遵循上述给药建议。
剂量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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